關于批準發布《建筑抗震加固建設標準》的通知
國務院有關部門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(委、局)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:
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《關于印發<2008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>的通知》(建標函[2008]328號)安排,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的《建筑抗震加固建設標準》,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發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設項目的審批、設計和建設過程中,要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,堅決控制工程造價。
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,具體解釋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